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钥匙管理规定 | |
钥匙管理规定
第一条 为管理办公场所物品的整洁及安全,特定本管理规定。 第二条 总公司钥匙由行政部(办公室)统筹管理、复制,部门钥匙由部门负责人管理。 第三条 总公司大门钥匙分配四把,各部门大门钥匙分配二把。 第四条 如因公需使用钥匙,得向保管人说明使用目的,用毕后应立即归还。 第五条 部门负责人负责管理钥匙的使用,不得任意复制或允许同仁借予他人使用,否则负连带赔偿责任。 第六条 钥匙保管人应遵守下列条件,否则所受损失由保管人负担责任,并视情节轻重论处或依法查办。 (一)离职时应将钥匙缴交行政部(办公室)负责人。 (二)钥匙遗 | |